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此次修订增写了2条,修改了7条,形成了7个方面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负面清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严明党的组织纪律、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年轻干部要在党纪学习教育中系统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自觉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把强化纪律约束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把遵规守纪体现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上,努力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激发奋进之力的过程。
增强党员意识,强化组织观念,着力锻造深刻认同、坚定笃信的政治向心力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党的意识就是要牢记党员身份,常思入党初衷,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既在组织上入党,更在思想上入党。组织观念就是要心中有党、心中有民,讲政治、顾大局,懂纪律、守规矩,知道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能做。组织观念体现着党性,党性强才能组织观念强,才能政治上依靠组织、信赖组织,思想上忠诚组织、维护组织,行动上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党员意识是组织观念的前提基础,强化组织观念首先要增强党员意识;组织观念是党员意识的集中体现,增强党员意识才能强化组织观念。年轻干部只有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坚决做到保持一致而不另搞一套、维护团结而不拉帮结派、服从组织而不我行我素,立身处事才能保持定力、干事创业才能不偏方向、职业生涯才能行稳致远。
严守组织纪律,恪守组织原则,着力增强对标对表、谆谆践行的内在驱动力
党的一大就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在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四个服从”原则,成为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党的十二大进一步阐述了“四个服从”的内涵,规定了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少数与多数之间、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全党与党的权力机关之间的明确定位和关系,为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章明确“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搞非组织互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游离脱离组织等7个方面39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是处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基本遵循。年轻干部要时刻对标对表党章党规党纪,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形成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坚持明纪促做,深化以学促干,着力提升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大战斗力
严管是对干部的最大爱护、最好保护。严管倒逼有畏,厚爱激发有为。以严管护厚爱,则厚爱存;以放任求厚爱,则厚爱消。纪律规矩不仅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不仅体现严格约束,更体现关心关爱,年轻干部要习惯在“探照灯”下履行职责、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组织观念强不强、纪律意识严不严,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对组织负责的担当、为组织尽责的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5次考察江苏,多次对江苏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江苏“更好发挥经济大省对区域乃至全国发展的辐射带动力”。年轻干部要把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既心怀“国之大者”,又绷紧“纪律之弦”,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的奋斗姿态,鼓足干事创业精气神,自觉担起职责使命,争当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和生力军,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切实转化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强大动力。
(来源:新华报业网,作者:王欢,原标题《年轻干部要自觉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